事关民生领域!龙岩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火狐电竞平台 > 比亚迪叉车

事关民生领域!龙岩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 产品概述

  今年来,龙岩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明显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严厉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降糖降压降脂等物质、假冒伪劣化肥、“刷单炒信”等虚假宣传、“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行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线电缆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

  案例1: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长汀县鸳鸯面条加工厂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2023年6月12日,龙岩市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面条和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5日,龙岩市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手工面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2023年5月02日和2023年5月05日的“汀洲岭®客家风味手工面”的实际生产日期都是2023年4月23日。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2023年5月10日的“汀州鸳鸯®汀州手工面”的实际生产日期是2023年4月24日。本案涉案产品的货值累计4492元。

  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龙岩市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没收涉案的汀洲岭®客家风味手工面44袋,汀州鸳鸯®汀州手工面179袋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龙岩市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连城县庙前华胜竹制品厂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案

  2023年6月19日,龙岩市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连城县庙前华胜竹制品厂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3.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3日,龙岩市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厂内使用一台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名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规格型号:CPCD35-AG65J,产品编号:G5BJ05806);现场叉车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执法人员在现场依法对该台叉车实施查封,下达《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两份。经查,上述叉车是当事人于2020年3月购进后在厂内开始使用,用途是搬运竹筒等货物。至2023年4月13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该台叉车时未经检验、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从事叉车搬运货物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龙岩市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福建城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案

  2023年7月3日,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福建城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3日,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特定种类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的三台电梯经定期检验后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今年1月底对涉案的三台电梯向福建省特定种类设备检验研究院龙岩分院申请了定期检验,2月6日,福建省特定种类设备检验研究院龙岩分院的检验人员对这三台电梯进行了定期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根据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中显示:设备识别码为:TF07920、F07923、TF07932的三台电梯在2023年2月6日进行的定期检验中有一个项目不合格,均为:该电梯悬挂装置为钢带。检验结论是:不合格。

  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新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并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4月6日,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4日,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玻璃门两侧张贴有两块宣传海报,宣传海报含有:“靓妍瘦身美容苑 专利特色暖宫减肥 300元保减10斤……经认证为最健康、零反弹的减肥方法。”等广告宣传内容,上述广告宣传内容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却未取得专利权,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通过其加盟商制作两块含有“靓妍瘦身美容苑 专利特色暖宫减肥 300元保减10斤”广告内容的宣传海报,于2022年12月20日张贴在玻璃门两侧,当事人宣传海报中标注的“专利特色暖宫减肥”,未取得专利权,据当事人陈述:广告(宣传海报)制作费用28元,已结算完毕。

  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发布广告(宣传海报)中宣称“专利特色暖宫减肥”,却未取得专利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5月31日,武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武平县伊人阁美容店利用格式条款规定经营者单方面享有解释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3日,武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店内经营场所内摆放有若干张伊人阁美容养生馆盐晶汗蒸体验券涉嫌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于2023年3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了宣传推广其汗蒸房,将定制的“伊人阁美容养生馆盐晶汗蒸体验券”发放给消费者,明确凭券在其汗蒸房只可以免费使用一次,并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在格式条款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对合同的解释权,否定消费者的解释权。

  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规定经营者单方面享有解释权侵害了消费者的解释权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武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